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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风采
中医法出台是为保护中医发展(645)
一、为什么能出现中医法出台 我国的中医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之后,就受到内外反动派消灭中医的残酷经历,109年的时间对中医的迫害,这个旧中国的医疗卫生部门已经没有了我国祖传中医的位置,这109年要相传5代人,五代人的旧中国消灭中医,中医在旧中国政府部门已根本没了位置。社会的自然延续和发展产生了中国社会主义,再加上我党要团结95%以上旧知识分子一起建设新中国的机会。造成了旧中国在全国组成消灭中医不足两万人的西方医学群体,在当时利用政策对它们有利的好机会,使这些消灭中医的西方医学群体能掌握我国建国后,全国医疗卫生部门的各方面大权。这就造成中国解放后,我国的中医还是处在受压迫的地位。尽管建国初,毛主席党中央发出了发展中医的伟大号召,但掌握了我国全国医疗卫生部门大权的这些消灭中医的英雄们,在建国初,就大胆的在全国消灭中医达三年之久。 我国建国后,党中央中央政府处理了卫生部消灭中医问题。随即经60多年的岁月,为国发展中医颁布了二百多次发展中医的政策指示和措施下达卫生部。而这个卫生部为消灭中医又制定了很多很多消灭中医的小政策来消灭中医,造成了中央1978年向卫生部下文,中医出现了后继乏人和2009年国务院又向卫生部下文,中医又出现了人才匮乏。从中医后继乏人到中医人才匮乏,卫生部60多年消灭中医取得了很大成功。更可恨的是,我国的中医已经被这个西方医学群体组成的卫生部消灭的体无完肤。更没有招架之力和还手之功。还处于被这个西方医学卫生部任人宰割,它们还不解恨。而还在社会上组织消灭中医的各种集会,在我国各种招刊杂志上刊登消灭中医的刊物。这些消灭中医之人的可恶做法和别有用心的活动,逼上了我们的人民,我们的党中央中央政府为保护中医,能让中医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所以要出台中医法。 二、中医法的出台是为我国中医发展吃了一个安心果。 消灭中医的人掌握了做发展中医具体工作的大权,领导发展中医的中央,发展中医的政策不能通过这个做具体工作的单位去落实。人民发展中医的积极性又被消灭中医的卫生部所限制。60多年的经历使我们的中央和全国人民都有一个共同的想法,要用中国人民出台的法律来保护中医。中医法的出台是对消灭中医的人和那些消灭中医的有关基层单位是一个法律上的制约。但这两种力量对中医法的将要出台,是保持着两种不同的态度。那些消灭中医的人和单位努力不想让中医法出台。而中央和全国人民为了达到我国中医的快速发展,急于要让中医法早日出台,中医法的出台在十八大以前就有所准备,18大以后加大了发展中医的力度,但因为在做具体工作的有关部门阻力太大,但中央和全国人民推动发展中医的力度更大了。而人民在急切的盼着中医法的早日出台。从2013年我的很多朋友就和我说,中医法很快就要出台了,可等着等着一年一年过去了,中医法还未出台。直到2016年12月25日,习主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签发了中医法。到这时,全国人民看到了发展中医的蓝天,真是欢心鼓舞。在这时的2017年初,我去北京办事,我的很多朋友都在和我说习主席真伟大,有伟大的胆略,不怕社会上某些主管单位反映出来的压力,毅然决然的签发了中医法的出台。在为挽救中医,真是大快人心,这为我们发展中医的人吃了一个安心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和2007年卫生部52号令都在对中医生存和发展起作用。 中医法中出台的重要发展中医内容,是规定师承和确有专长考试合格后就是中医执业医师,否定了52号令、这两项考试合格不是中医执业医师,而只给一个中专水平的称呼,而还不算真正的中专生。为发展中医,又给了这些考试合格成为中医执业医师的人办中医诊所。不用卫生部门审批,只叫他们备案就可以了。 中医法又提到这两种人员参加考试,由至少两名中医师推荐,经省市中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这一条的出现是受到52号令的影响,这个52号令的遗留问题,渗入到中医法里,使中医法的传承发展还要受到限制及社会不良影响,比如,就是因为要有人签字才能参加考试,使在现在的社会上,出现了卖师承和确有专长指标不良表现的邪风。这又出现了对中医发展不利之处,特别是中医法的出台,群众很希望以后,如在社会上和各种刊物上再出现消灭中医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宣传,中医法的内容中,能果断的对这些不良行为进行惩处,但中医法中并没有这样的内容,这使人民感到很不愉快。而法律部分的第八章所规定的七条内容,全是针对中医本身的犯法,而且口气很严厉。好像给人的感觉,中医不安分、不好管,必须严加管理。这也表现出起草中医法的这个卫生部,对我国发展中医很不情愿的表现,我国人民应看到中医的发展和社会的前进,中医在社会上以某些现象的存在表现出的正常矛盾和斗争的情况。要使我们抱着一种不断革命论和不断革命发展阶段论的态度来认识这个问题,中医法出台内容主题是好的。我们在发展中医的社会实践中,通过全国人民的发展创新,以后会使它更完善,因为社会主义的大权掌握在共产党和人民的手里。 2017年11月4日 李发义 第645号 1375361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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